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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選擇之一則題目(請直接複製題號與題目):
09)相較於「被逮者」,你覺得一位「自首者」究竟能減輕多少懲罰?
心得/回答(30 字以上):
我認為「自首者」仍然要看加害者當時犯案的輕重吧?其實自己曾經誤解了自首者的意思,透過先前所學才知道,原來自首必須建立在「尚未有合理證據懷疑自己」之下,向檢察官/警察等陳述犯罪事實,且接受審判的才算是。若警方已掌握加害者的犯罪事實,在這之後投案根本不算自首。
在此貼上法律條文
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這邊的未發覺即為警方還沒掌握證據懷疑自己。從輕量刑明顯的包含「得」,顧名思義便是「有機會得到減輕刑責的權利」,我相當認同。若是犯罪行為過於惡劣、嚴重的或是行為明顯為故意的,犯案後自首、提供犯案過程、證據,我認為仍然沒有任何可以減輕刑責的空間與理由。(自己並非專業,因此法律用語錯誤時,歡迎指教!)
我會針對特別刑法犯罪的幾項限制不得從輕量刑。若是毒品犯罪部分,販毒、製毒者,並對於自己的行為認知沒有錯誤的犯案者,皆維持相同刑責。運毒這點其實與販毒、製毒同罪,似乎是太過嚴重。若為運毒且非自願性(曾經聽聞長輩談到犯人其實因為家人被當作人質而被迫在身體裡藏匿毒品,企圖通過海關而被米格魯發現,當場遭阻攔),犯案者自首且具悔意,甚至是供出主謀或同夥,將採從輕量刑。初犯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罰金10萬元並須勞動服務300小時。(其實要針對不同毒品等級、重量與是否流入市面等因素,採取不一樣的刑責,這個標準挺難抓的)原先若為運輸第一級毒品,與製毒、販毒都可能被判無期徒刑。
經濟犯罪─大量偽造、變造貨幣;符合洗錢防制法;設計、販賣不當金融商品,惡意導致投資人、機構甚至影響全球經濟風暴者;以上項目不採從輕量刑,若情節較為輕微,例如:偽造、變造貨幣之被害人數未達30人,獲利未達1000萬者,自首者且具悔意得減輕,沒收所有不當所得後,羈押交保金額得再議。
性侵害防治法我認為也不該得到減輕刑責的權利。不法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甚至是販賣、製造、借於他人者,也不得獲得減輕刑責,若未流入市面且坦白有悔意,有期徒刑降為6個月,20萬元罰金。原先可能達1年有期徒刑,50萬元甚至100萬元。至於殺人罪,個人也覺得不該減輕刑責。搶劫、偷竊、過失致死,必須依照行為是否重大做調整。最重要的還是犯案者是否有悔意與犯案情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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