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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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權對女性員工性騷擾
有的還長達八年
結果只是降級改敘
月薪只減少九百四十元
對照週六的白玫瑰行動
還真是諷刺!
性侵害是公訴罪 檢調要主動介入調查 那性騷擾呢 不是公訴罪嗎 檢警不須主動偵辦嗎 ? 馬丁大夫 發表於 2010-9-26 12:24 AM